(2016)晋0826民初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初第762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以计划与被告王某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王绛龙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