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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初第762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以计划与被告王某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王绛龙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