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其峰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66-1号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某某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秦某某盗窃一案,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临刑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鹏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庭于2015年4月2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某某在监狱服刑,经向被执行人单位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执字第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