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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张某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