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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八娘与张绍鹏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八娘,张绍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谢八娘,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绍鹏,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谢八娘与被执行人张绍鹏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八娘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4)永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绍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绍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张绍鹏任何款物,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984.94元。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