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学新、钱俊玉与陈美英、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新,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俊玉,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英,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高学新,总经理。上诉人高学新、钱俊玉因与被上诉人陈美英、原审被告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学新、钱俊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学新、钱俊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雅典代理审判员魏博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建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