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惠泉与王正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泉,王正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黄惠泉。被告王正国。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照努。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惠泉诉被告王正国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惠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惠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菊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