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德臣、董冬梅与刘小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臣,董冬梅,刘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臣,男,汉族,1972年生,住项城市,系被害人刘某之父。申请执行人董冬梅,女,汉族,1972年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之母。被执行人刘小毛,男,194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刘德臣、董冬梅与刘小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周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堂审判员 韩东华审判员 刘东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