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清荣与陈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荣,陈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荣,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珊珊,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伟荣,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刘清荣与被执行人陈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债权8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