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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场与郭占峰、燕金华、东营市九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韩立祥、郭相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场,郭占峰、燕金华、韩立祥、郭相武,东营市九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75号申请��李场。被执行人郭占峰、燕金华、韩立祥、郭相武。被执行人东营市九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新河路2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郭占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场与被执行人郭占峰、燕金华、东营市九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韩立祥、郭相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53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