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与区燕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代表人:黄德雄,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健华,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彩仪,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燕光,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代表人:郑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区燕光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为205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长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