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葛某某出生日期1980年5月1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即墨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3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128号指控事实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六人次,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281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