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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郭延法与管文龙、花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法,管文龙,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31-2号申请执行人:郭延法,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管文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花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1-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管文龙、花丽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现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管文龙、花丽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