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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席某某、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席某某,常某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291号原告高某某。原告宋某某。原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高某某。原告席某某。原告常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席某某、常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席某某、常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席某某、常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席某某、常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高某某、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席某某、常某某。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