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杰、李明香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杰,李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34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双喜,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洞支行行长。被告邓杰,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香,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杰、李明香夫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特别授权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石国强人民陪审员 邓满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