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李招彬,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李招彬。被执行人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丁夫。被执行人李招彬。被执行人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以南、石江公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被执行人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胡黎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狮子桥村14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州国用(2010)第001002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狮子桥村14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州国用(2010)第00100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