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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2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元珂、燕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元珂,燕冬,王海燕,张孝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98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告:唐元珂,居民。被告:燕冬,淄博瑞药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海燕,居民。被告:张孝勇,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古车博物馆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元珂、燕冬、王海燕、张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诉讼保全费1034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