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忠杰与王瑞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杰,王瑞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78号原告李忠杰,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原告之女),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航空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王瑞明,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代表人种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阳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媛华,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徐州市。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雅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俊丽,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莹莹,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嵘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杰与被告王瑞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忠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