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家建与仲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家建,仲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0号申请执行人:丁家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仲力国,从事建筑业。申请执行人丁家建与被执行人仲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仲力国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丁家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仲力国支付执行款2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仲力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仲力国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仲力国借款2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204.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家建与被执行人仲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仲力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仲力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