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李文献与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献。被执行人朱和平。李文献申请执行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和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和平名下冀A×××××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