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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辉、李志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辉,李志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岗路97号E栋201房。法定代表人旷璐,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泽金,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被告李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李志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辉、李志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李志清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辉、李志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0.5元,由原告长沙顺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唐斌华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