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北民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字第373号原告应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某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