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国豪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豪,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22号原告:罗国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永安,公民身份号码:×××0650。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保军。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