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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忠。委托代理人:龙桂玲,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春林,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涉案《合作协议书》虽涉及林小健涉嫌冒用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可能存在表见代理情形,如表见代理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八条之规定“……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不能排除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可能因明显过错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被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并不能排除向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本案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二、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作  洲审 判 员 柯  云  宗代理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圣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