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超与张怀海、赵玉书、侯占超、赵怀芳、侯书才、张玉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张怀海,赵玉书,侯占超,赵怀芳,侯书才,张玉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高超,男,居民。被告张怀海,男,1969年1与人4日出生,农民。被告赵玉书,女,农民。被告侯占超,男,农民。被告赵怀芳,女,农民。被告侯书才,男,农民。被告张玉之,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诉被告张怀海、赵玉书、侯占超、赵怀芳、侯书才、张玉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姜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