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终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树新非法只有农用地、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26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树新,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经商,住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7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莹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树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颍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树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树新不服,以原判认定其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没有认定该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晓燕、徐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树新及其辩护人贺利萍、郭莹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戈琪审 判 员 戎 震代理审判员 王远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