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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家富与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富,贾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周家富,男。被执行人:贾志峰,男。申请执行人徐明与被执行人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4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志峰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的钢结构大棚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贾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钢结构大棚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田军审 判 员  宋时晓人民陪审员  葛均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