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娟、李龙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75-1号原告: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2号楼d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娟。被告:李龙华。被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青山广场b座13层。法定代表人:李龙华。被告:史志伟。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家骝,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娟、被告李龙华、被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被告史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赵娟、被告李龙华、被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被告史志伟银行存款217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娟、被告李龙华、被告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被告史志伟银行存款21792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静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