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洪亮与姚文庆、何凡、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亮,姚文庆,何凡,何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孟洪亮,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姚文庆,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何凡,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临时工,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何剑,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松溪县。原告孟洪亮与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洪亮诉称,被告姚文庆与何凡系夫妻关系,姚文庆与被告何剑系翁婿关系。原告与被告姚文庆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3年1月26日,因被告姚文庆购买建筑用地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姚文庆与何凡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按2%计算并按月支付利息,即每月支付4000元利息。并约定到期未能还本付息,造成延误偿还的,仍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被告何剑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6日止后不再支付。被告姚文庆、何凡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何剑作为担保人又不履行担保义务。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姚文庆、何凡即时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被告何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孟洪亮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姚文庆、何凡于2013年1月26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2%,按月给付。被告何剑为借款担保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经本院庭审审查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实被告姚文庆、何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约定月利率按2%计付,被告何剑作为该借款担保人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予以采信。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被告姚文庆与何凡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何剑系翁婿关系。2013年1月26日,被告姚文庆、何凡以购买建筑用地需要资金为由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孟洪亮借款200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按2%计算并按月支付。被告何剑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借款后,被告姚文庆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6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对借款本息不予归还,双方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姚文庆、何凡向原告孟洪亮借款,有被告姚文庆、何凡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该借款及利息被告姚文庆、何凡应予以归还。被告何剑在借据上签名作为担保还款人,原告要求被告何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何剑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文庆、何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洪亮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4年9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何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姚文庆、何凡、何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俊人民陪审员 施 丽人民陪审员 郭国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虹速 录 员 叶菁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