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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军良与陈家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良,陈家平,周淑娟,周万银,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高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良,男,生于1993年09月,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文(李军良之父),男,生于1970年11月,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红梅,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平,男,生于1981年06月,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淑娟,女,生于1977年01月,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银,男,生于1969年01月,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河西。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巡场镇河西。负责人罗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秉田,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高县文江镇客运站*楼。负责人高彬,该单位大队长。委托代理(特别授权)李勇,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广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万旭红,钟惠,该院职工。上诉人李军良因与被上诉人陈家平、周淑娟、周万银、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高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良又以因家庭生活困难,身体残疾急需康复治疗费用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军良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军良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12元(李军良未预交),减半收取为4856元由上诉人李军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锡强审 判 员  陈志彬代理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