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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礼贤与台山市冠源贸易有限公司、甄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礼贤,台山市冠源贸易有限公司,甄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礼贤,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詹振雄,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冠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永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甄柏成,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礼贤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冠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甄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何礼贤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何礼贤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何礼贤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礼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