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刘飞与吉林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吉林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吉林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呼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吉林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飞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