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告高某某、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某,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某、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起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芡面,双方约定结账方式,起初被告在原告提供芡面后一段时间向原告结清款项,直至2014年被告因修房资金紧张,便不再向原告结算货款,下欠原告芡面款60000元未结清。因当时不能及时支付,便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杨忠芡面款陆万元整(60000元),赶2015年4月23日付清,如至2015年5月23日付不清,从2014年9月19日起按照1分利息计,由被告石某某担保。近期被告向原告偿还芡面款8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仍未偿还。现只得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共同告偿还欠原告芡面款59200元及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高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无异议,但一次性偿有困难,愿延期偿还货款。被告石某某辩称:愿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杨某芡面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0000元。付款方式由被告高某某从2015年8月15日起每月向原告杨某偿还芡面款4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石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预收案件受理费7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余600元退回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泳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