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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克财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克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1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克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克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克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黄克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克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克财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克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克财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亚敏审判员  蒋小马审判员  李丽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不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