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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一×、刘××与田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一×,刘××,田二×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田一×,农民。原告刘××,农民。被告田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一×、刘××与被告田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一×、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一×、刘××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一×、刘××撤回对被告田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