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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广飞与陈东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飞,陈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247-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飞,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陈东华,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胡广飞与被执行人陈东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再终字第20号、(2013)岩民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东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东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东华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