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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四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四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郭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被执行人郭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四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