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倪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倪革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1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32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31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