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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倪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倪革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1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32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31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