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丽娜与徐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满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