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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丽娜与徐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满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