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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祖珍与吕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189号原告郑祖珍,女,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吕阿珍,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祖珍诉被告吕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祖珍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