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德标与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标,李欣,占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4号原告:高德标。被告:李欣。被告:占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标与被告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德标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