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文长与杨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长,杨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徐文长。被告杨红。原告徐文长与被告杨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谷金燕、人民陪审员肖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长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在准备2013年农历4月初4办理酒席之前,被告不明原因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被告也至今杳无音信。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杨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文长与被告杨红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杨红自2013年3月26日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结婚证、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草坪村七组、同安街道办事处草坪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同安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即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应依法履行夫妻义务,但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当月被告即不知去向,说明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未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长与被告杨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徐文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莉审 判 员 谷金燕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