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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飞与王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王军,代盛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杨飞,无业。被执行人:王军,无业。被执行人:代盛楠(系王军妻子),无业。杨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军、代盛楠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