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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姜美贤、傅强、高润朋、苗传亮、牟西善与张天强、刁翠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美贤,傅强,高润朋,苗传亮,牟西善,张天强,刁翠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84号申请人:姜美贤,女,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申请人:傅强,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申请人:高润朋,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申请人:苗传亮,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申请人:牟西善,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张天强,男,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刁翠菊,女,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27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日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