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辉与崔云福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崔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黄辉,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崔云福,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黄辉与崔云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辉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崔云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崔云福于2015年7月13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黄辉案件款5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