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中美与葛洁、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美,葛洁,刘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李中美,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葛洁,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刘福利,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中美与被申请人葛洁、刘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葛洁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周后街3单元402(证号:200204131)房地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刘福利所有的坐落于环城南路40号(证号:201405437)房地产一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站前路友阳商业步行街H04(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一处、坐落于谯城区文帝街八区2号商住楼301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0603767号)房地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葛洁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周后街3单元402(证号:200204131)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刘福利所有的坐落于环城南路40号(证号:201405437)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李中美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站前路友阳商业步行街H04(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一处、坐落于谯城区文帝街八区2号商住楼301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060376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中美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