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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许润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75-1号被执行人许润龙,男,汉族,1955年5月14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原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家住南昌市西湖区。2015年5月18日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服刑中。被执行人许润龙追缴违法所得案,2015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赣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6日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立案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许润龙受贿所得以及用受贿所得购买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润龙受贿所得以及用受贿所得购买的下列八处房产:以方华名义购买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六东路7号润德塞维阳光花园8号楼A单元5层8A502房(权证号为HK××60);以许国龙名义购买的位于南昌县东新乡八月湖路2888号南昌小商品城33栋五单元104、202室(权证号为11××39);以许国龙名义购买的位于南昌县东新乡八月湖路2888号南昌小商品城33栋五单元103、302室(权证号为11××40);以许俊名义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282号楼4层3单元501房;以许俊名义购买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1单元19层1905号房;以许润龙名义购买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彭泽路恒泰花苑15栋1单元3001室;以傅小琴名义购买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彭泽路恒泰花苑1栋1单元1302室;以邹惠兰名义购买的位于南昌县八月湖路象湖新城伟梦清水湾小区玉龙苑1-106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