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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成华诉被告刘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朱成华,男。委托代理人文永,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华诉被告刘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维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成华撤回对被告刘维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