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晓菲等诉河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菲,毛广兴,河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张晓菲,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毛广兴,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河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昕。原告张晓菲、毛广兴诉被告河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菲、毛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晓菲、毛广兴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