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少民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抚州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峰、冯玉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峰,抚州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玉芝,陈梦宇,陈昱昊,陈庆兴,季秀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少民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委托代理人吕鸣,江苏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州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双塘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冯玉芝。原审被告陈梦宇。原审被告陈昱昊。原审被告陈梦宇、陈昱昊法定代理人冯玉芝,系二原审被告的母亲。原审被告陈庆兴。原审被告季秀梅。上述五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吕鸣,江苏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枣庄市龙庭路30号。上诉人陈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上诉人��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