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纪凤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纪凤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60-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赵生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佩莉,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凤刚,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纪凤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铸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